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 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 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玛沁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风雹、沙尘暴、雪、 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雪崩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 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全民参与。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简称“县救灾指挥部”)作为全县自然灾害救灾指挥决策机构,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人武部、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环境保护和水利局、农牧和科技局、林业局、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统计局、扶贫开发局、气象局、监察局、审计局、武警中队、电力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县粮油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县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对我县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
(4)向各级政府报告我县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三)县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 传报道,并正确引导宣传舆论。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和其他相关事宜。
县民政局: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救济和倒房户的临时住房安排,负责灾民倒房户的房屋恢复和重建。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争取和安排重、特大灾害后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助有关单位申报、落实项目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教育局: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负责组织、 协调、转移安置受灾学校学生和财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和救灾物资的押运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调拨救灾资金,监督检查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落实救灾工作经费,将本级应负担的救灾资金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现场勘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县、乡、村、社四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指导、协调和组织重、特大地质灾害的抢险和防治及灾后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地震现场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协助、指导制定灾区重建规划,优先划拨宅基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局: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组织、协调运送救灾物资、设备和抢险救援人员、紧急转移灾民所需的水陆交通工具;协助打捞工作。
县环境保护和水利局: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抢险应急物资的管理使用;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灾后的环境污染监测。
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指导畜牧养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配合财政局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监测、预防和预报; 负责组织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防治;负责灾后重建和房屋恢复林木砍伐指标的落实。
县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线路和设施的抢修和恢复;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气象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重、特大灾情每日向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提供气象资料,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各乡(镇)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
县扶贫开发局:帮助指导并参与贫困地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组织突击队执行抢险救灾和营救群众的任务;在紧急灾害期间,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县电网公司:指导、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 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县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县粮油公司:负责组织、调拨救灾粮油,保证灾区灾民的粮食供应。
县政府其他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四)县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构成及其职责
县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县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派一名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启动Ⅰ级或 II 级响应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改设在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县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为:传达、贯彻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承担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协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处理县救灾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县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启动Ⅰ级或 II 级响应时,县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 10 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各组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办主任任组长,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县救灾情况的收集、上下联络、组织协调,有关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和发 送,编印工作简报,开展后勤服务等工作。
转移搜救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人武部、公安局、 环境保护和水利局、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武警中队、消防中队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 紧急转移险区内人员、贵重物资和财产,搜救失踪被困人员和重要财物。
工程抢险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人武部、环境保护和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电网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水、电、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灾民生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财政局、 交通局、统计局、县粮食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 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查灾核灾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和水利局、教育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牵头,县财政局、民政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
灾后生产自救组:由县农牧和科技局牵头,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和水利局、 林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补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灾后恢复重建组: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民政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和水利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电力公司、电信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电信、供电、广播电视、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
督查组:由县监察局牵头,县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政策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区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等有关新闻单位组成。负责救灾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1、县政府组织、协调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地方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加大对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县级财政将本级财政负担的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救灾款专户余额长期保持在50万元以上,一旦发生灾情,及时筹集、调拨救灾资金,会同民政部门以最快的速度下拨到灾区。
2、地方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5、各乡(镇)在发放使用救灾款物时,要专款专用,突出重 点,主要保证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口粮救济和倒房户恢复重 建,绝不准优亲厚友,平均发放和挪作他用。
(二)物资准备及救助
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 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 县、乡(镇)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2、汛前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3、建立健全救灾应急所需的食品和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采供应机制。
4、储备、采购充足的救灾所需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应急采购、调拨、运 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1、县通讯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建立县、乡、村 (社区)涉灾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2、加强县、乡(镇)两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 24 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四)救灾装备准备
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相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 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2、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 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强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 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 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 盖全县乡(镇)和村捐助接收站、点。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积极开展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县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镇)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县政府不定期开展对县、乡(镇)主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环境保护和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农牧和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2、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 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乡(镇)作出灾情预警,并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根据灾情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情况,相关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灾情紧急时可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4、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 县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通报,做到信息共享。
(二)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种类、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存在的困难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因灾伤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和受淹集镇或村、农作物受灾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间数(其中倒塌居民住房户数、间数)、损坏房屋间数、基础设施毁损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及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程度。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 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等。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用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初报,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掌握灾情,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 时。一次性灾害造成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其他重大损失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必须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乡(镇)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县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重、特大自然灾害可直接上报省民政厅)。
(2)灾情续报。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未完全稳定之 前,县、乡(镇)指挥部办公室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并每日 9 时前将截至到前一天的灾情上报到县指挥部办公室,重、特大灾害根据灾情发展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乡(镇)在灾情稳定后 2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 情,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
(4)旱灾灾情报告:按照灾害过程的不同阶段,分为初 报、续报、核报。初报是指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对旱情进行调查、汇总,首次对灾情进行填报;续报是指在初报后,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上报一次;核报是指 在灾情解除后,各级民政、农牧、林业等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和上报工作。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县民政部门协调县农牧、林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专家评估核定。县民政、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台账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实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五、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 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救灾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自然灾害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中等灾害和一般灾害,本预案设定三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特大灾害、重大灾害和中等灾害;一般灾害以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抓好救灾工作,必要时县民政局给予支持帮助。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损失之一的,视为特大灾害,县启动Ⅰ级响应。局部地区:
(1)在一乡(镇),因灾死亡 5 人以上;
(2)在一乡(镇),因灾倒塌房屋 500 间以上;
(3)在一乡(镇),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5000 人以上。
全县范围内:
(1) 因灾倒塌房屋 500 间至 1500 间以上,损坏房屋 2000 间以上;
(2)因灾受伤 200 人以上,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
(3)因灾死亡大牲畜 1000 头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5000 人以上;
(5)发生 7 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6)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亿元以上;
(7)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5000 人以上。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县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响应措施
(1)县政府迅速向省、州政府报告情况。
(2)县领导迅速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
(3)县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及时落实 省、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
(4)县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 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县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 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 9 时前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省、州民政部门报送综合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申请省、州支持。
(6)转移搜救组迅速组织人员赴灾区转移危险区域内的人员,转移贵重物资和财产,搜救失踪、被困人员。
(7)灾民生活安置组迅速组织人员紧急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安置灾民,确保灾民穿有衣、住有所、吃有粮、伤(病) 有医。
(8)工程抢险组迅速组织人员对灾区的水、电、路、通 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恢复。
(9)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10) 卫生防疫组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11) 生产自救组在灾情稳定后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种养业,组织引导 劳务输出等。
(12)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时组织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 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 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尽快实施。
(13) 督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检查、指导,发现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及时向县救灾指挥部报告重大问题。
(14)宣传报道组会同县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 救灾信息。 同时,综合协调组应做好省、州以上领导来我县检查抗灾救灾以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县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并制定接待方案,向有关县领导报告并落实接待措施。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损失之一的,视为重大灾害,县 启动Ⅱ级响应。
局部地区:
(1)在一乡(镇),因灾死亡 3 人以上;
(2)在一乡(镇),因灾倒塌房屋 300 间以上;
(3)在一乡(镇),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3000 人以上。
全县范围内:
(1)因灾倒塌房屋 300 间至 1000 间以上,损坏房屋 1500间以上;
(2)因灾受伤 100 人以上,因灾死亡 5 人以上;
(3)因灾死亡大牲畜 500 头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和安置灾民 3000 人以上;
(5)发生 5 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6)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 亿元以上;
(7)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 2500人以上。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分管县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县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
3、响应措施
(1)县政府迅速向省、州政府报告情况。
(2)县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根据灾情决定 10 个专项工作小组的启用。
(3)迅速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 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情况,县领导迅速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
(5)县民政局向州民政局报告,请求州民政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6)根据县领导的要求和灾区需求,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7)县指挥部办公室将掌握的灾情发展变化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省、州民政部门报送信息。
(8)督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伤(病)能医。卫生防疫机构及时指导灾区开展消毒防疫工作,防止疫病流行。公安部门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稳定。各相关部门都要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9)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抢险救灾方面的支持。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 分管县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损失之一的,视为中等灾害,县启动Ⅲ级响应。
局部地区:
(1)在一乡(镇),因灾死亡 1 人以上;
(2)在一乡(镇),因灾倒塌房屋 100间以上;
(3)在一乡(镇),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 人以上。
全县范围内:
(1)因灾倒塌房屋 200 间至500 间以上,损坏房屋 1000 间以上;
(2)因灾受伤 50 人以上,因灾死亡 3 人以上;
(3)因灾死亡大牲畜 200头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和安置灾民 1000 人以上;
(5)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6)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 1500 人以上。
2、启动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内向分管县 长请示同意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
(1)2 小时内向县政府、州民政局报告,向县有关部门通 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 24 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县财政局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转移灾民和落实好救 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及时向州民政局报告工作情况,视情争取上级支持。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分管县长同意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乡(镇)每年9月和次年 1 月上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以乡(镇)政府名义向县级民政部门报 送请求调拨冬令(春荒)救济款的报告。县民政部门组成工作专班深入到灾区对灾民的生活困难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调款报告,结合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下拨到各 乡(镇),专项用于解决灾民冬春的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2、灾民救助一律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各乡(镇)通过调查摸底并张榜公示后,对确认需要政府救济的灾民,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统一发给《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到乡(镇)民政办或指定的地点领取救济物资,其救济金一律实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对因灾造成伤病的灾民由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医务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3、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以受灾户自筹为主,通过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政府救济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2、根据实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恢复重建目标、 政策、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3、县政府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争取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专项用于全县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4、县指挥部办公室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5、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各项优惠政策,简化手 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6、县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 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 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 大灾之后无大疫。
7、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环保和水利、农牧和科技、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文体广电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 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 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 复重建工作。
七、新闻报道
(一)新闻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县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二)内容审核
县救灾指挥部发布的救灾新闻,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县水利局负责审核;涉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涉及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数据的,由县气象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县卫生局负责审核;涉及其它方面内容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县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新闻媒体报送灾情和救灾信息,按新闻宣传管理渠道归口管理。
八、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自然 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和隐报、瞒报、漏报灾情,擅离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 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各乡(镇)县直各 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